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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0 14:17:00       浏览:1591 次

 一、基本创建标准 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2、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5、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6、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7、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询或投诉时,及时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分类创建标准 1、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参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文件要求,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2、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3、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4、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0)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历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5、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6、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劳教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6)积极组织青少年,特别是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8、文化新闻出版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9)发挥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10)组织出版健康有益、丰富多彩、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出版物,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11)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在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 (12)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加强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 (13)结合“扫黄打非”工作部署,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9、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10、质监系统 (1)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依法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食品、用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 (3)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1、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的行业优势,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影、电视作品。 (2)在“5·4”、“6·1”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 (3)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4)批评、揭露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和典型案例。 12、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1)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优先倾斜青少年活动场馆、学校和幼儿园等,加强对校舍、青少年活动场馆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优良,使用安全。 (2)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出发,针对建设系统务工青年文化水平、综合组织的现状,组织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培训、教育、管理、服务,努力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积极参与城乡经济建设。 (3)组织、动员务工青年系统地学习安全文明作业、优生优育、文明礼貌、诚实守信等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科学常识,树立崇尚科学的观念,破除封建迷信思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活动、读书活动、文体活动等,寓教于乐,引导务工青年自觉遵守城市文明公约,讲文明、树新风,拒绝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的侵害。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广大青少年、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他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5)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务工青年合法权益,无务工青年人身安全事故、拖欠务工青年工资、非法雇佣童工等事件发生。 13、综治系统 (1)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及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领导班子、专职干部配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注重加强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检查考评,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2)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工作平台作用,通过专职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帮助和管理。 (3)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中,针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4)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4、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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