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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青年创业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8-18 16:55:00       浏览:1410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简称为:邯郸青创会;英文译名为: HanDan  Youth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HYEA 第二条 邯郸市青年创业者协会是由邯郸创业青年自愿组成的具有互助性、联谊性、自治性的群众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邯郸市委,是共青团联系、服务青年创业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青年创业者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创业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邯郸市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1号院东四楼4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培训、论坛等活动,帮助青年创业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创业者典型,促进青年创业者队伍健康成长; (二) 帮助青年创业者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创业者提供专家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推介等具体服务; (三) 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拓宽青年创业者的视野,组织青年创业者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进行交流;定期举办青年创业者联谊活动,促进沟通、交流和发展;   (四) 反映青年创业者的意愿,维护青年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五) 其它促进青年创业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员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有创业愿望且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45岁以下青年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推荐或自荐。各级团组织有向邯郸青创会推荐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形式;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含)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章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至少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经秘书处提名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成为理事候选人: (一) 创业项目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 在民政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团体中担任负责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表决。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对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人事决定予以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行使其他有关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创业项目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或在民政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团体中担任负责人,所在团体规模较大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决定并由秘书长召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收取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30元,理事会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常务理事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有特殊情况的,会长有权利决定减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有专项活动需要收取活动经费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秘书处执行,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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